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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2023年2月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06 浏览量: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2023年2月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3.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信息真实有效,提供的信息包括不限于甲方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当向乙方提供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信息。甲方为金融产品的,还应当向乙方提供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信息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上述信息甲方为金融产品管理人的还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甲方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信息发生变更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

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变更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暂停、终止向甲方提供的服务等措施。

第五条 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对甲方开展身份识别工作,发现甲方信息存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核实甲方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结算、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开通交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条 发现甲方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不适合继续参与相关交易、资金使用与交易行为异常等情况的,或者拒绝配合乙方工作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

第七条  甲方在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证券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乙方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现场委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柜台委托、热键委托、磁卡委托)予以增加、变更或取消,甲方可以采用乙方提供的非现场委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委托、网上委托、手机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十一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十二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十三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当日开盘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十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十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二十一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二十二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发布的异常交易行为规定或指引,对甲方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开立在乙方的账户采取交易委托限制措施。如甲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乙方通知甲方进行改正,如无法联系到甲方或甲方拒绝改正的,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措施:

1.拒绝甲方委托指令;

2.撤销甲方委托指令;

3.对甲方开立在乙方的账户进行交易委托限制;

4.撤销甲方的某项或多项业务权限;

5.对甲方开立在乙方的账户进行资金转账限制;

6.拒绝为甲方开通新业务权限;

7.其他能够防止甲方再度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措施

8.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甲方认可乙方所采取的上述限制措施。

本条款所称的异常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及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业务规则中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十三 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异常交易、落实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等目的,对存在较大风险(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市场炒作过激等)的某个具体交易标的,在通过电话、短信通知,或营业场所、自助交易终端公告后,乙方可以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进行交易限制,甲方认可乙方所采取的交易委托限制措施。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甲方交纳包括但不限于佣金、经手费、证管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结算费等费用。

佣金收取方面,甲方与乙方约定特殊佣金的,按约定的特殊佣金费率标准收取佣金。甲方未与乙方约定特殊佣金的,以甲方所属乙方分支机构公示的佣金费率标准收取佣金

经手费、证管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结算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均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 第二十、二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三十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按如下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于甲方在乙方非广州地区营业部开立账户的情况); 

2.提交广州金融仲裁院仲裁(适用于甲方在乙方广州地区营业部开立账户的情况)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三十一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三十三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  甲乙双方约定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按临柜方式办理。

第三十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  甲乙双方签署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第三十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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