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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证券-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2021年1月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9 浏览量:

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20211月修订)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充分了解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本公司特制定《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您揭示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

一、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退市相关规则、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已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将被终止上市,风险相对较大。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可能为以下原因:交易类原因、财务类原因、规范类原因、重大违法或者公司主动终止上市。因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五个交易日界满的下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投资者应当知悉相关股票终止上市的原因,注意相关风险。

三、202012月发布的退市新规设置了过渡期。按照原退市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交易机制和相关安排仍适用原退市规则的规定,与退市新规中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机制及相关安排存在较大差异。

按照退市新规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在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区分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所适用的不同退市规则。

四、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证券代码不变,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行情揭示可能与其他股票不同。

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价格波动幅度可能较大,投资者应当注意价格大幅波动风险。

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投资者应当了解盘中临时停牌相关规定。

六、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终止上市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

七、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仅为十五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将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退市整理交易期限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对退市整理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八、投资者在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九、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十、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拟终止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间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上市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十一、按照现行规定,除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公司外,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十二、退市整理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您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您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本人/本单位已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请签字;投资者为机构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投资者为资产管理、理财等产品的,由产品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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