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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总结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3 浏览量: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总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辅导机构”或“我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与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翰林航宇”、“辅导对象”或“公司”)正式签订了《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辅导协议》,受聘担任翰林航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2015年3月30日,华融证券向证监局报送了翰林航宇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并于同日获得证监局的受理。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华融证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监局的相关要求以及与翰林航宇的协议约定,按照辅导工作小组制订的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完成了对翰林航宇的辅导工作,现将对翰林航宇的辅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辅导期内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辅导经过

在辅导期间,华融证券的辅导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协调各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突出重点、责任明确的原则,认真地开展了辅导工作。

在辅导工作的第一阶段,我公司辅导工作小组对翰林航宇进行了详尽、深入的尽职调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同时,辅导工作小组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并结合翰林航宇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了相应的辅导授课安排和其他辅导计划,保证辅导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在辅导工作的第二阶段,我公司辅导工作小组会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诚同达”)、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于2015年4月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了集中授课。授课的内容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保荐业务及辅导工作介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在授课过程中,辅导人员通过已完成IPO项目的经验及引用上市公司案例来加深辅导对象对授课内容的理解;通过与辅导对象就具体问题进行交流探讨,进一步强化其规范运作意识,清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规操作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辅导工作的第三阶段,我公司辅导工作小组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访谈、查阅资料、组织中介协调会等方式,进一步核查翰林航宇的规范运作情况,并根据相关核查结果完善整改方案。同时,辅导工作小组继续根据辅导对象的具体情况组织学习资本市场以及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知识,帮助辅导对象提高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强化内部控制。

最后,辅导工作小组对前期整改意见进一步追踪落实,并通过中介协调会、专题座谈、现场交流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洽谈,总结辅导成果,优化上市方案。

(二)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华融证券对翰林航宇的辅导工作组成了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辅导人员为张涛、闫强、沈志春、季清辉、黄松春、商晨。辅导人员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除此之外,我公司项目组辅导人员已组织安排包括立信、金诚同达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本次辅导工作。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翰林航宇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翰林航宇的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等。

(四)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根据我公司与翰林航宇签订的《辅导协议》的规定,我公司认真负责地履行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辅导协议》所规定的辅导义务,规范操作,严格要求。辅导过程中,翰林航宇按照辅导协议的规定对我公司的辅导工作给予了积极配合。总体来看,辅导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五)辅导备案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辅导工作的有关规定,2015年3月30日,华融证券向证监局完成了翰林航宇辅导工作的备案,报送了翰林航宇辅导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辅导备案申请报告、辅导协议、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辅导人员名单及简历、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说明、辅导对象基本情况表等材料。备案申请得到证监局的同意,翰林航宇于2015年3月30日起进入上市辅导期。

华融证券按照辅导计划,于2015年5月30日和7月20日分别报送了第一期及第二期辅导工作报告。

二、辅导机构勤勉尽责的自我评价

辅导期内,华融证券贯彻了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质重于形式的辅导工作原则,全面地履行了辅导义务,辅导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参与辅导工作的辅导人员针对翰林航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认真实施了具有针对性的辅导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其进行整改,促进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面掌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使公司树立起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使公司具备了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三、辅导对象尚存在的问题及是否适合发行上市的评价意见

华融证券认为,翰林航宇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认识已普遍提高,已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翰林航宇已建立和完善了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有效的财务管理、内部约束及控制体系;制定了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翰林航宇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

综上所述,华融证券已经较好地完成了辅导工作计划,达到了预先设定的辅导工作目标。

四、辅导机构对辅导项目的后续申报发行审核的安排

目前,翰林航宇已经我公司保荐立项审核以及首发申请的内部审核。我公司将在持续尽职调查基础上,在完成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前提下,尽快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发申请。

特此报告。